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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杜媚 通讯员覃成成) 6月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由平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组成的环资审判团队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云伙同陈某等人在平南县某木业工厂内从事提炼铝灰经营活动,帮他人加工铝锭,并按每吨900元至1020元不等收取加工费。至2022年6月7日被查处时,该厂共加工提炼了300多吨铝灰,现场查获276吨铝灰,被告人王某云等人从上述行为中非法获利16.2万元。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该非法铝灰加工点堆存的涉案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的含铝灰危险物,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高效有序。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平南法院坚持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守护龚州的绿水青山建立牢固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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