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因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其存在夜班津贴支付的相关约定,用人单位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9年2月20日,张某入职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处。双方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被派遣至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处从事中控室消控员工作,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月基本工资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按照张某的基本工资计发加班工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中夜班津贴;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根据张某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2021年2月26日,张某与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于签订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的《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其他约定内容未发生变化。
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表以证明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消防监控岗位白班12点至13点为休息时间,夜班0点至1点为休息时间。张某在职期间工作时间为白夜休休,白班为8点至20点,夜班为20点至次日早8点,每月考勤记录需要张某签字。
2022年7月31日,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可与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二被告均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夜班津贴,二被告公司不予认可,各方产生争议,诉至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民初14098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主张夜班津贴的请求。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天津地区用人单位涉及中夜班津贴问题,绝大数法院会认定属于法定福利项目,即便没有约定仍会判决单位支付,但个别法院将此项目明确为约定福利,如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中夜班津贴请求时,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符合中夜班津贴条件,例如:夜班工作达7.5小时或中班工作满8个小时等,否则,会因员工举证不能,而不被支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